北京商报讯(记者宋亦桐)3月21日,来自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信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监督管理,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炒股杠杆10倍,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54条,包括总则、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应尽的义务。
具体来说,《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在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和应急处理、客户信息保护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机构准入、代销产品准入、宣传推介和销售等环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审查评估。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切实提升监管实效的重要举措。强化代销业务监管,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持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规定,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代销产品相关信息;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客户要求了解代销产品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告知合作机构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合作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据悉,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办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将根据《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对于前款所提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商业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三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少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不受登记年限的限制。
根据要求炒股杠杆10倍,《办法》施行时,对于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存续产品,可以按照原有协议约定通过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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